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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的通知

  其他省级界线特定地段需要安排联检的,请有关双方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联检计划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县级界线联检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实施,并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年度任务安排情况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完成2006年度联检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上报工作。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省界联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10月31日前完成省界联检的各项外业工作;12月10日前完成联检报告的报送备案工作。

  (二)县级界线联检进度由各地自行安排,各地年度开展联检工作综合情况请于2007年12月10日前报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2006年度省级界线联检形成的实施方案、会议纪要、检查及修测记录、联检报告以及界桩成果表、登记表、照片等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有关的资料,请各地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立卷归档。其中由民政部保存的一套,请各地于2007年6月30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政部门是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部署,确保联检任务如期完成。

  (二)要严格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28号)和各地制定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联检的各项工作,及时妥善解决好联检中发现的问题,消除引发纠纷的隐患,确保联检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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