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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2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整体质量,引导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组织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四)因故终止;

  (五)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综合评价。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3月31日前,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分所情况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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