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之前,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防科工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军工集团公司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由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四)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下但在国防科工委下达的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委验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负责验收。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属中央单位的,按隶属关系委托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或民口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属地方单位的,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验收意见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五)竣工验收批复应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依据,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和批复内容;
2. 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总体效果、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设备购置情况、建安工程完成情况、形成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
3. 验收结论综述;
4. 其他,包括尾工工程处理意见等需说明的问题。
六、项目预备费审批
(一)项目预备费用于项目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单位自行安排(项目审批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用于本项目补充建设但超出批复建设内容的,应在本项目基本实施完成后按项目调整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需将项目预备费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纳入结余资金,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节余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审批
(一)项目节余资金是指项目批复总投资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确认的完成投资之差。节余资金应用于本项目补充完善建设。
(二)项目节余资金小于300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小于10%的,由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审批明确使用方案。用于购置重大设备的,必须符合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调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