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以上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一并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发生变化或因保密等原因导致招投标方案发生改变的,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概算,因客观原因确需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的,应在原批准概算基本完成后按程序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国防科工委在收到项目调增政府投资概算申请文件后,将组织对项目投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或审计,对合理的调整,由综合计划司会同有关司办理调概手续。
(五)为方便、简化应报国防科工委办理的项目调整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要求采取一事一报批的方式,也可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方式。采取先报备案后集中报批的,应以部门文件(函)按附表三格式一式3份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备案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提出意见(详见附表四)。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调整备案的,国防科工委将下达审查通知书(详见附表五),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对同意调整备案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书面意见后可以实施并在竣工验收前根据调整备案情况一并上报正式调整请示,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五、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国防科工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建设内容或概算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具体规定和要求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内容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和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