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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需由国防科工委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正式申请文件后,由有关司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应注明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六)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内容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细化为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总图布置及工艺路线设计等内容。

  (七)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国防科工委,由有关司商综合计划司处理(地方项目须报国防科工委,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

  1.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制数;

  2.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3. 项目外汇额度调增10%以上,且需要国防科工委办理有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4.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5. 调增、调减重大设备(单台购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或1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改变重大设备、主要单体建筑用途。

  (八)项目初步设计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调整导致项目招投标方案变化的,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单位补充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国防科工委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对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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