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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7. 初步设计审批责任部门(单位);

  8.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9. 附表:

  (1)投资估算表;

  (2)新增工艺(仪器)设备明细表,其中单台进口设备价值10万美元以上、国内设备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注明招标方案核准意见(详见附表一);

  (3)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表(不含新增工艺仪器、设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单体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材料购置等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细(详见附表二)。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资构成。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转交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由综合计划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委领导批准后,再交由有关司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 调整或改变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控制数;

  3. 改变项目建设地址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三)中央单位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会同综合计划司办理;其余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2.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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