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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综合计划司负责会同有关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投资政策及评估结果等,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或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控制数、新建和改造面积控制数、主要设备设施配置方案等;

  3. 项目建设地址;

  4. 项目总投资规模和政府投资控制额(或政府投资比例);

  5.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

  2. 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3. 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专项审查意见和银行贷款承诺意见是否齐全;

  4.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中央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有关司商综合计划司负责处理。地方单位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申请文件后,由有关司进行初步审核。对内容、质量符合要求的,委托咨询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或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对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原则上包括以下要素:

  1. 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纲领;

  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征地面积,新建和改造面积,主要设备设施类别、类型及台套数;

  3. 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 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5. 建设地址;

  6. 项目建设周期(采用相对建设周期,以月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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