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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

  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

  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

  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组织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报,其中重大项目由委领导组织听取汇报;对明显不符合规定和政策要求的项目直接退回。

  国防科工委在听取汇报后决定是否退回、退回修改、委托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审查。

  (四)对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咨询机构应统筹考虑全社会能力,综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客观、公正、科学地优化项目的技术和投资方案。评估结果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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