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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若干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通知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签署复核意见,并加盖总包单位项目部公章。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6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及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工作。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建委)负责调查处理四级重大事故,并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隐患处理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故报告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三章 重大事故调查

  第七条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与有关部门组成重大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一)向事故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专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分析报告。专家应具有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

  (二)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级;

  (三)事故发生原因;

  (四)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划分;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八)现场勘查笔录、有关规章制度、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设备的有关技术鉴定检测检验报告和财产损失评估报告、死亡(或伤残)证明(法医鉴定)等。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不得拒绝调查组的询问,不得隐瞒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确定主要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事故原因复杂,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重大事故责任初步认定意见书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确定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结束,复杂情况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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