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6〕306号)
河北保监局:
你局《关于变更专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设立批复文件主送人的请示》(冀保监发〔2006〕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的规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已取消筹建阶段,由出资人直接申请设立。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鉴于此,应将出资人作为设立批复文件的主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