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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政促函字[1998]第1385号 1998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厅(委、局),总后经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各进出口商会,本部各直属公司,中国新时代公司:
  为提高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质量,规范对外发送工作,现就加强对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指以广交会名义编印以及由大会安排在广交会对外发送的各种会刊、名录、专刊、特刊、专辑、报纸、电子出版社物及其他资料),由大会宣传办负责管理。
  二、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经大会宣传办审查批准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展司)备案后,方可在广交会对外发送(赠阅)。
  (一)以宣传外经贸政策和外经贸改革与发展、广交会、中国出口商品为主要内容,刊物和宣传品名称必须与内容相符。
  (二)刊物和宣传品必须注明编印单位(如属联合编印,均须注明)。刊物文稿,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责任。
  (三)在广交会对外发送的数量为8000册以上,并由大会宣传办组织专人在指定地点,免费对外发送,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四)专项宣传广交会的宣传品,均由大会统一编印和对外发送。
  (五)未经大会许可,任何刊物和宣传品均不得以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也不得使用广交会徽标。
  三、除由大会统一安排编印并对外发送的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以及各行业馆馆刊外,其他刊物和宣传品均须按第二条和以下要求,重新办理批准和备案手续。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编印单位。如属联合编印,须提交联合编印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职责)。
  (二)审批和备案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届。对初次编印的,暂限定一届。
  四、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的对外发送地点,由大会宣传办统一安排。除大会宣传办指定地点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送资料。
  对外发送广交会刊物和宣传品的地方,不得从事任何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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