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审、快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理,及时裁判。确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0.依法慎重、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群体性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11.在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以及相邻关系等普通涉农民事纠纷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乡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12.在审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将诉讼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要加大调解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办案。
1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正确、及时审理行政乱收费乱摊派、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行政赔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4.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
15.要加强和充实涉农案件的审判力量,指定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负责审理涉农案件,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合议庭或配备专门人员审理该类案件。
三、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
16.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督促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
17.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申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要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
18.上访老户无理缠诉的,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