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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3.落实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申请的农民当事人,应当准许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4.对下列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
  (2)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
  (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
  (5)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
  (6)破坏选举犯罪;
  (7)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
  (8)其他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治安或者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

  5.针对农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工作,为涉农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帮助。

  6.在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7.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确有困难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在审理下列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1)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2)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
  (3)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
  (4)涉农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
  (5)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
  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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