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21日 法发[2006]17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常抓不懈。对带有普遍性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必要时应当逐级层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农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
1.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文件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意义。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二、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切实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真正从制度和机制上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诉讼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