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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八)报送信息。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2006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同时上报电子文本。报送信息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证书编号与管理

  (一)证书编号。

  1、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本省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K××-×××-×××××。其中,括号内的(×)是本省简称,)×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2、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3、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二)证书管理。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统一分发。

  2、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将未套印公章的证书分配给各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3、因损坏、打印错误、期满换证、注销等无法使用或作废的证书,要妥善保管,最终销毁。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制定本省的空白证书管理办法。

  五、工作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相关审查人员在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省级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有关规定,对下述应承担工作责任的行为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不合格结论,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给出审查合格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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