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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总公司:
  随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业务的发展,我国享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企业不断增多。为了规范劳务输出合同,使企业在对外商签合同时把握重点内容,我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请国务院各部委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在审核企业对外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时以此为据,切实做好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
  请将《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转发本系统、本地区有关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并请其在对外签订劳务输出合同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我部(合作司)。

  附件

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我国经营劳务输出的企业对外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的工作
  明确劳务人员所从事职业的名称、工作(工种)性质、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工作地点
  写明劳务人员的工作地点及地址。
  三、雇用期
  明确规定雇用期。如果雇用期限需要延长,合同中也应规定雇用期的延展程序。
  四、法律手续
  雇主应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入境、劳务许可、居留等法律手续,并负担有关费用。
  五、工资
  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应底于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同行业、同工种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如我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了协调价格,应按协调价格执行。合同中应规定工资支付的起止日期和支付方式。
  六、国际旅费
  明确规定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的承担方式。
  七、交通
  明确规定劳务人员从所在国营地或住所至工作地点之间交通费用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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