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商品招标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1999]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招标(包括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和机电产品出口招标)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出口招标的资格审核工作,根据《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出口招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是依法成立、守法经营、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企业。
二、参加出口招标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资司)核定了出口规模或最高投标量的企业。
三、申请参出口招标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外经贸委(厅、局)外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各省经外经贸委(厅、局)统一将初审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相关商品出口招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