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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外经贸部建立进出口企业代码年审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年审工作,将结合外经贸部等国务院七部委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联合年检工作同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要求,按时申报年检,凡逾期不申请联合年检或未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将暂停使用或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五条 被依法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经营、经营期限终止、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时被暂停使用、撤销或注销其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六条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名单及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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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代码│     名  称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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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1100│河南省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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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1200│湖北省           │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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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1300│  武汉市*        │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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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1400│湖南省           │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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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1500│广东省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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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2100│  广州市*        │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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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       │2101│  深圳市         │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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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        │2102│  珠海市         │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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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200│  汕头市         │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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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       │2201│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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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2300│海南省           │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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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      │2301│四川省           │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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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3100│  成都市*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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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3200│重庆市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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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3201│贵州省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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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3300│云南省           │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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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        │3302│西藏自治区         │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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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3400│陕西省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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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3500│  西安市*        │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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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3502│甘肃省           │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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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3600│青海省           │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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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3700│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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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37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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