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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6]565号 2006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配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调整公用电信网间结算关系,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结算费0.15元/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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