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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表2  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

                                    单位:吨

┌────────┬───────────┬─────────────┬────────┐
│  年产炸药量  │  年产量≤10000   │  10000<年产量≤20000  │  >20000    │
├────────┼───────────┼─────────────┼────────┤
│保质期为4个月以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
│ 上的包装型产品 │     0      │             │  不低于700  │
├────────┼───────────┴─────────────┴────────┤
│保质期为4个月以 │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
│下的大包或散装型│                                  │
│   产品   │                                  │
└────────┴──────────────────────────────────┘

  6.3.4 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 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 “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 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 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 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 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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