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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1987年7月23日 (87)新出标字第483号)


  按照《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标准GB5795--86--《中国标准书号》已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出版社实施。在1987年,“中国标准书号”与“全国统一书号”并存,将于1988年取代“全国统一书号”。
  为了使全国出版社、发行单位和图书统计管理部门在年内做好有关技术准备,以保证明年与书号有关的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现重申《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做必要的补充。
  一、1988年1月1日起发稿的图书,一律取消“全国统一书号”,只用“中国标准书号”。请各出版社在1987年中,将以前所有仅用“全国统一书号”发稿的图书出版完毕,实在出不来的,请补编“中国标准书号”,以保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所有图书都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二、“中国标准书号”不包括下列四类出版物:
  (1)临时性印刷品,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等;(2)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图片);(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4)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等均列入此类。
  上述不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图书,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将“全国统一书号”中的出版社号,从1988年1月1日起改为所颁发的“中国标准书号”中的出版者号。
  三、在“全国统一书号”取消之后,对“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凡少数民族语种的出版物,在“中国标准书号”的“分类种次号”之后,加“民文”两字。
  例:ISBN7--105--×××××--×/I·×(民文)
        ISBN 7--105--×××××--×
      或 ---------------------
                 I·×(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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