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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6〕138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换发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的请示》(原安发〔2006〕53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49-2游泳池反应堆(追溯性)安全分析报告》、《49-2游泳池反应堆安全再审查论证报告》和《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质量保证大纲》等申请文件,认为你院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经过多项核安全整治工作,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现批准换发《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见附件)。

  你院必须严格遵守运行许可证条件,确保核反应堆运行安全。

  附件: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超过设计寿期)
(国核安证〔2006〕0606号)

  项目名称:49-2游泳池式反应堆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赵志祥

  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许可证换证申请相关文件,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49-2游泳池式反应堆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经过系统检查、改造和试验,能够满足安全停堆、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三大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具备继续运行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核安全局批准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继续运行,并颁发此证。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49-2游泳池式反应堆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核安全法规和49-2游泳池式反应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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