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2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1998]外经贸管发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按照中美政府签订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尺碳素钢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为有效地维护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务院颁布的《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及我部印发的《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定尺碳素钢板对美国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中美政府签订的《关于中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尺碳素钢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下称《中止协议》),有效地维护定尺碳素钢板(下称钢板)对美出口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及《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美国出口钢板的管理,与美国就中止协议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协商解决《中止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授权并检查有关部门签发“中国对美国钢板出口配额证书/原产地证书”(下称配额证书)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美国出口(包括直接出口和间接出口,包括所有贸易方式,下同)钢板的管理。
(一)本办法所指的美国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的海关区域以及美国境内的外贸区。
(二)本办法所指的钢板的定义范围及对应的税则编码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配额年度、出口配额数量及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