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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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课程编码:药学/中药学 │ 课程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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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G-1-01 │生理学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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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G-1-02 │医学微生物和免疫学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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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2-05/G-3-11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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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G-3-12 │药物信息检索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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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G-3-13 │医药伦理学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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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G-3-14 │心理健康学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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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G-3-15 │沟通技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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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G-4-16 │药事管理学(研讨课)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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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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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码 │ 类别 │ 课程名称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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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16 │共用课 │药事管理学(共用课)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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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17 │药学类 │药理学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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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18 │药学类 │药物分析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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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19 │药学类 │药剂学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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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20 │药学类 │药物化学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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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4-17 │中药学类 │中药学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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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4-18 │中药学类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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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4-19 │中药学类 │中药鉴定学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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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4-20 │中药学类 │中药化学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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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学大纲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的现状调研,摸清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及培训需求等有关情况,科学地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指导与评估检查,使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一五”期间不再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纲》要求和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现状及培训需求,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选修内容,科学设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在教学内容上应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跟踪药学、中药学、生物学、医学学科发展的前沿。在教学方法上,鼓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机制和形式,适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倡导采用现代、新颖、实用的教学方法,如以问题为中心、计算机辅助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在教学手段上,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分层次、分类型、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按需施教,不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应根据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文件中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确定必修、选修内容学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应严格考核程序,检验学习效果,考核形式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估,以评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执业药师应根据自身知识结构和培训需求,对照《大纲》的基本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完成规定学分。应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职业道德伦理观念,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正规高等药学(中药学)专业本科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将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2.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3.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
附件1: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G-1-01:生理学教学大纲
一、类别:共用课
二、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三、课程名称:生理学
四、教学目的
生理学是以研究生物机体的活动现象和机体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医学课程。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生理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培养科学思维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为学习其他医学课程、药学课程以及从事执业药师工作打下必要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