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二)县级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该指标考核当年度的结果。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六、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按建设部门的要求统计。

  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各地委托工作

  1、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环发〔2003〕68号、环发〔2004〕114号)和环函〔2005〕83号),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中的技术指标,由省环保局审核和委托。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检测单位资质审查、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检测设备、检测人员、质量管理等。主要审核程序包括:检测机构申请-所在城市环保部门的初审-专家评审-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核和委托。在委托文件中明确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提供给市环保部门。

  2、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局限于环保系统内的单位。

  (二)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规范》和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年检频次、合格证管理、检测方法选择、数据格式及传输等在规范中都作了相应规定。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颁布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环保定期检测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机动车、农用车污染。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卫生填埋场地要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二)焚烧厂、垃圾堆肥场均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焚烧厂排放的烟气、废水要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