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函
(环办函〔2006〕708号)
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的考核要求,与我局“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相衔接,经研究,我局对部分“城考”和“创模”指标解释进行了细化或调整。其中,“城考”与“创模”相同的指标项,对“创模”城市考核要求增加了一些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本补充说明中未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内容,均按“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解释执行(详见环办〔2006〕36号、40号文件)。
附件:“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有说明。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增加:避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二)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三)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见环境统计。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
(一)该项指标由城市统计部门提供,指标解释完全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二)经济持续增长率按可比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