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煤矿建设项目情况。贯彻落实《通知》和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情况。对煤矿基本建设项目核查情况:一查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安全专篇"是否经过审查;二查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查违规,是否存在违规越权审批、违规建设、施工等问题;四查措施,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五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三、督查时间
11月7日~25日,督查时间8-10天。具体出发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掌握,并通知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督查人员组成
此次督查共分12个组,每组6~8人。组长分别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7个部门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部门有关司局人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安全监管总局煤炭信息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有关新闻单位记者参加。
五、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
2.突出重点,现场抽查。要选择问题比较突出、矛盾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要采取针对性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组应检查2个市(地)、3 个县(区)、8个以上矿井(包括资源整合、停产整顿、建设项目、关闭和正常生产等各种矿井)。
3.提出建议,促进整改。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要形成督查报告,指出所到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并与省(市)人民政府交换意见。要注意发现和总结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