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的项目条件
勘查项目应具有较好的找矿前景,远景规模应达到中-大型。工作程度原则上以普查为主,适当安排必要的预查;需要进行井田划分且构造复杂的煤炭勘查区可以做到详查。勘查工作方案应选择适合本矿区的地质特点,采用经济、合理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2~3年。
(三)项目勘查单位的资质
1.申报探矿权空白区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须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
2.申报已登记探矿权勘查项目的勘查单位,原探矿权人须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如果原探矿权人不具备乙级以上矿产勘查资质,应委托具备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承担勘查工作。
以上承担项目的单位除具备相关资质外,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三、申报程序
地勘基金项目试点工作将采取自上而下设立项目、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优选勘查单位及自下而上申报、经专家评审优选勘查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
(一)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煤炭勘查项目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地质勘查机构提出勘查区块和项目建议,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论证确定项目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勘查单位。
(二)申报未登记矿业权的非煤重要矿产勘查项目
国家设置的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等成果所提供的可供进一步勘查的区块或项目建议,经论证后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发布公告,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勘查单位可根据前期预测工作成果,按照本《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由其出具探矿权预留证明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立项论证通过后,由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探矿权登记。
(三)申报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原探矿权人根据本《指南》要求,编制完立项申请书后,按照矿业权登记管理权限,报矿区范围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筹备办公室。
项目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指南》明确的申报范围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具有开发利用前景;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核实矿业权设置情况;审核勘查单位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