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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三、科学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七)整合基层执法资源。根据监管执法实际需要,坚持以经济区域设所的原则,继续调整工商所的布局。按照小局大所、精局强所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加强工商所的人员配备。除边远地区外,原则上每个工商所不少于10人。合理规范工商所的内部职能分工。进一步规范县级工商局机关的内设机构,打破上下对口的机构设置模式,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

  (八)强化工商所职责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加大对工商所的授权,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凡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下放给工商所的职权应落实到位。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办理一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和企业年检。对超出工商所执法权限的,可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委托授权,以委托单位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委托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法自行决定。县级以上工商局要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九)深化监管制度、机制和方式改革。继续完善辖区经济户口动态管理,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推行辖区网格化管理,规范动态监管巡查。构建工商所综合监管网络,构筑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工商所应定期与县级工商局核对辖区内企业经济户口,并通过局域网与县级以上工商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巡查监管、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充分发挥基层在提高监管效能中的积极作用。要结合各地实际,继续探索和实践,不断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方式。

  (十)加强服务效能建设。要在大力强化市场监管职能,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来的同时,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积极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统一,市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建立经常性的请示汇报和情况沟通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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