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
到2010年,创建2000个环境优美乡镇,其中东、中、西部分别创建1000个、600个、400个;创建1万个生态村,其中东、中、西部分别创建5000个、3000个、2000个。
按照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考核指标要求,在具有较好社会基础、较强经济实力的乡镇、村,率先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实行以奖代补,对获得称号的乡镇、村予以奖励。
表9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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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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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部 │ 50 │ 200 │ 220 │ 260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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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 │ 30 │ 120 │ 130 │ 150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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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 │ 20 │ 80 │ 100 │ 90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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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个) │ 100 │ 400 │ 450 │ 500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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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生态村创建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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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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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部 │ 200 │ 1000 │ 1200 │ 1200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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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 │ 100 │ 600 │ 700 │ 8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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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 │ 100 │ 400 │ 500 │ 5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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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个) │ 400 │ 2000 │ 2400 │ 2500 │ 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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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到2010年,完善200个县的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其中东、中、西部分别完成40个、60个、100个。
在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管理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优先在环境污染较重、环保能力相对薄弱或对区域环境总体质量具有重要影响的农村地区,提高县级环境监测、监管与宣传教育能力。
表11 农村环境保护能力示范建设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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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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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部 │ 2 │ 8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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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部 │ 4 │ 14 │ 14 │ 14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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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 │ 8 │ 23 │ 23 │ 23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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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个) │ 14 │ 45 │ 47 │ 47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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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一) 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