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执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国勘办发〔1996〕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六、勘界协议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勘界协议书的正文应简述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概况、说明与行政区划变更前原勘界协议书之间的关系、记载重要问题处理结果、叙述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和界桩位置、明确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管理措施等。勘界协议书的附件包括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和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文件及其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附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定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由有关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签定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联合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其中,由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民政部。
八、勘界档案实行多套异地保管,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档案资料整理3套,双方各保存1套,其中1套原件报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档案资料整理3套,双方各保存1套,其中1套原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应同时报民政部1套。
九、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各方要认真落实勘界工作专项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十、各地要对全面勘界结束以来有关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勘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