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41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积极构建电子信息产业生态群,推动冶金、机械加工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产业链和食品加工、水产饲料加工及生物医药制造业产业链,建设水资源利用体系、能源生产利用体系和废物回收循环基础设施体系,不断提高开发区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开发区实现更快的发展,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