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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宣贯工作的通知
(管一函〔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为充分发挥这两部规程的作用,使其服务于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促进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这两部规程宣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两部规程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安全监管总局在全面总结近十年来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40多位矿山安全领域的专家历时5年时间,对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发布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两部国家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其合二为一,更名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该规程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技术准则。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是安全监管总局在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经贸委令第20号)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尾矿库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制定并颁布的。作为我国第一部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它是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重要规范,是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保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两部规程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认清其对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基础性作用,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加强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把这两部规程的宣贯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宣贯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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