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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6〕7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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