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广告发布秩序得到一定的规范,但仍有部分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见附件),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同时向公众发布科学、正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信息,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有效。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
一、为了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范围
(一)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发布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二)投诉举报相对集中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
(三)违法公告汇总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
三、选择发布安全警示的违法广告标准
(一)以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节严重作为筛选的主要标准,以违法发布广告的次数作为筛选的辅助标准;
(二)宣称可以治疗慢性疾病、疑难杂症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四、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夸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二)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宣传,给消费者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带来威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