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纳入2006年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企业,由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二)2006年继续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企业,继续委托国资委2004年或2005年统一招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三)2004年、2005年已纳入、2006年不再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企业,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在报经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总部进行公开招标,并将招标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四、统一委托工作程序
2006年统一委托审计招标工作由国资委具体组织,并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确定邀标范围。参加招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统一委托审计企业推荐,国资委委托相关监督机构对其执业状况予以核准,并参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央企业审计业务的质量记录等情况,审核确定邀标范围。
(二)投标和评标。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招标书并发送给邀标对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投标;国资委成立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工作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情况进行评估和打分。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监督机构专业人员、企业相关人员和国资委相关业务局工作人员组成。
(三)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在评标结果基础上,国资委按排名次序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具体工作组织等相关事宜,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向统一委托审计企业下达《统一委托审计通知书》。
五、统一委托审计工作要求
(一)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除所属纯境外企业和因特殊情况报经国资委批准可以不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外,其他子企业(包括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均须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上市公司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法律手续,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提早准备,正确宣传,积极配合,确保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承担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合理安排审计工作人员,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充分、完整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