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06]48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规定,在2004年、2005年开展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基础上,2006年我委将继续组织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目的
(一)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监督,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探索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与方法,逐步建立企业财务分类监管体系。
(二)对企业年度决算报表进行审计,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提高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保障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促进企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四)对企业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促进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二、统一委托审计企业的选取
纳入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中央企业,主要根据建立中央企业财务分类监管体系工作的需要,按照对中央企业分年度分批进行统一委托审计的要求选择;同时将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少数企业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根据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结合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结果和审计质量情况,经研究,决定安排25家中央企业纳入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范围(名单见附件)。
三、统一委托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方式
纳入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范围的企业,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按以下情况分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