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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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