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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修订)

  (八)获得《资格证书》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应的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
  (九)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定机关依法决定应当取消棉花加工资格的;
  (十)国家规定的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办理有关《资格证书》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依法终止;
  (三)《资格证书》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被撤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格认定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应当在吊销或撤销《资格证书》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每年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资格证书》的棉花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定期复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规定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效果等进行评估,依法需要调整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章 棉花市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
  (四)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
  (五)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二) 销售的棉花没有有效的质量凭证;
  (三) 棉花等级、类别、重量与质量凭证、标识不相符;
  (四) 棉花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
  (六)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施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制度。未获主要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应的棉花加工机械生产经营活动;棉花加工机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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