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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修订)

  (四)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
  (五)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申请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安排资格认定机关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当地棉花协会的意见,在决定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对作出授予棉花加工资格决定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资格认定机关在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中所使用的文书格式和《资格证书》格式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 棉花加工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
  (三)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
  (四)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
  (五)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
  (六)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
  (七)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
  (八)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九)应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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