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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修订)

  5、配备符合要求的棉花标准(包括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6、具有其他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四)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别省区由于棉花种植区域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新建棉花加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由省级资格认定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持资格认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定机关不受理申请者提出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一)因质量违法或其他违法经营被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企业已改正且履行处罚义务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半年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其他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一年半的;
  (三)出现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行为,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四)因违法被撤销原棉花加工资格,至提出申请之日尚未满三年的。
  (五)因棉花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按法定要求履行处罚义务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棉花加工资格审核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包括政府网站)公示。各资格认定机关应当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在取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和通过验收。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
  (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
  (二)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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