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凡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均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参加业务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试验检测上岗证书,禁止元证上岗。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要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与从事的试验检测业务相关的、现行的标准、规范和检测规程(试验方法),注意了解、学习试验检测新技术、新动态,提高试验检测水平,保证工作质量;要严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科学公正,热情服务。

第四章 项目试验检测

  第十八条 未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资质(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任务。擅自承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不能作为鉴定工程项目质量事故和交工、竣工验收的依据;情况严重者,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查清事实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承接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任务时应主动向委托方出示《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接的业务必须在资质等级证书批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如个别试验检测项目须超越登记范围,须报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批。

  第二十条 凡参与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的机构和人员以及投入的仪器设备必须与相应的资质等级规定条件相符;对与资质等级规定条件不符的,委托方有权要求试验检测方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承接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任务后,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订试验检测大纲,商委托方认可后,严格按试验检测程序实施项目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水运)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试验检测人员履行职责,对阻碍、刁难试验检测人员正常工作和打击报复者,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水运)建设主管部门可对业绩突出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优异的试验检测人员予以奖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