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均须按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国家或地方的计量认证(某些省市技术监督局不受理施工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申请的情况除外)。各级试验检测机构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在仪器设备上明确标识。
第八条 各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书面委托具备相应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第九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须按照核批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对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准确、可靠,且必须有试验检测、校核、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签字,并加盖试验检测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现场见证取样制度,即在监督、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的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试验检测室,见证人员及取样入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由试验检测机构自行抽样和取样的试件,须能代表母体的性能和质量状况,除特殊情况由委托方直接送样外,不得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试验检测报告。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要设有样品室或样品柜,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完善的样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中,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试验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台帐以及其它有关试验检测资料,均应按正规的表格认真填写,并做到连续统一编号、分类归楼;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更改,确须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划两条横杠,并在改正处盖章;原始资料不得抽撤;要做好相应的数据和试验检测报告的保密工作,以保护委托或受检客户的利益。
第三章 人员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包括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和试验工。各级试验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