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施行。为贯彻落实
《办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
(一)加强宣传。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
《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
《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
《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