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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0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1.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在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主要工艺流程为:选料、洗涤、精制与纯化、打浆、抄纸、分切包装等。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基本相同,主要为木浆、马尼拉麻浆和剑麻浆等。
  3. 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都是用于制造生产电解电容器;销售方式主要是直销或者代理方式,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浙江、江苏等区域;两者客户群体完全相同,均为电解电容器生产厂家,而且有不少客户,既购买或者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或者使用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两者在调查期末均呈现下降趋势。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为,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区域及价格变化趋势等方面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电解电容器纸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根据NKK公司报告,公司的产品不论是国内销售还是出口销售全部是由贸易商进行,即通过贸易商之间的转售,最终销售给非关联用户;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由NKK公司与贸易商共同协商决定。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虽然被调查产品在贸易商之间存在着转售,但考虑到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是NKK公司与贸易商共同决定的,NKK公司与贸易商之间的价格以及不同贸易商之间的价格,不能反映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市场状况;贸易商与最终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则可以被认为是与首次独立购买者之间的价格。这样,从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过程看,NKK公司主要承担了生产职能,而相关的贸易商则承担了销售职能。鉴此,调查机关决定将NKK公司与相关贸易商生产和销售电解电容器纸的经营活动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调查机关暂以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基础。
  1、正常价值
NKK公司按裁断形态将产品划分为三种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关于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全部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审查了NKK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经审查,NKK公司在日本国内三种型号产品的销售数量分别占同期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NKK公司报告,公司的国内销售是全部通过贸易商进行,NKK公司在国内销售中开具的发票金额就是产品售给国内非关联用户的价格,该发票金额中包含了贸易商的佣金。调查机关暂决定以该发票价格作为计算公司的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认为,低于成本测试的目的是考察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是否能够弥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本案中,调查机关将生产商与贸易商视为一体,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调查机关采用的价格是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用户的价格,因此这一价格应当能够同时弥补生产商和贸易商的成本。为全面考察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决定将贸易商发生的费用计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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