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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0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6年3月3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4月12日就收到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立案公告当日,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日本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NKK公司”)、大福制纸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福制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5月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NKK公司、大福制纸共2家生产商及其贸易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6年7月18日,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内容向部分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10日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补充问卷的答卷。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上述应诉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4、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立案后,部分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初裁中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调查活动的日本生产者和出口商共3家公司,生产者为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KK)和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出口商为日本铃木科技株式会社。
  上述生产者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上述出口商在经批准延期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相关补充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其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成立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5月12日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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