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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出口创新基地是指产业特色鲜明,具备一定的出口规模,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聚集区。

  第三条 出口创新基地可以依托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或地市及以下行政辖区进行建设。
  出口创新基地建设方向不应以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占新土地为主。

  第四条 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培育和壮大产业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优化贸易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贸易与科技、产业有机结合。

  第五条 建设出口创新基地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支持体系,增强产业带动作用,促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第六条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营造有利于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政策环境,对符合相关商务政策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将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出口创新基地的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从宏观上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编制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确定出口创新基地发展目标、工作任务等,研究拟定促进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出口创新基地申报和认定时间、条件、程序。

  第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的建设工作,编制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本地区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组织体系,指导、协调和管理出口创新基地建设中的重大出口项目,负责出口创新基地建设的统计、促进、调研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被认定为出口创新基地的单位,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相应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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