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决定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宣布36个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产字〔2006〕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和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兴贸工程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现将《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
建设出口创新基地是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着循序渐进、稳步推动的原则,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将在今年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机制,以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方法推动这项工作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工作方案进行调整、完善并补充必要的材料,或重新推荐出口创新基地。以上出口创新基地推荐材料请于2006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精神,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商务部组织实施“科技兴贸工程”,启动建设“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创新基地)。为切实加强对出口创新基地管理、监督和指导,完善出口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出口创新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