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一是查核准,看是否有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二是查资质,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是查违章,看新建煤矿是否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是否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四是查措施,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措施,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五是查管理,看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矿井开拓、提升运输、通风系统,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是否经重新报批。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所有基建、改扩建矿井核查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汇总成表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高度重视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生产矿井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实施跟踪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要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指导监督。国有重点煤矿要对照《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查找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上的差距,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纳入监察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