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标结果
(三)指定解释评标报告内容的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质疑途径和质疑受理机构
四、投标企业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招标专用网自行查阅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如对评标报告内容有疑问,投标企业可以首先要求商务部指定的咨询联系人进行技术性解释和说明。
五、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企业(以下简称质疑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以下问题提出质疑:
(一)招标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评标组织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质疑必须由质疑人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详见附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在公示期内一并送达质疑受理机构方为有效;在公示期内未能送达的,质疑人应在公示期内先将《评标结果质疑表》和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传真形式送达质疑受理机构,正本材料在随后2个工作日内补送方为有效。
七、质疑人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质疑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核实,质疑人提供了虚假质疑但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商务部对质疑人提出书面批评和警示;质疑人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质疑或虚假质疑对招标项目的正常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在1-2年内暂停邀请其参加援外项目的投标。
八、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负责统一受理质疑人有关援外项目评标公示结果的质疑,开通专门电话和传真。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未按本规定有效送达的;
2、由非投标人提出的;
3、《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函件无投标人合法签章的;
4、无明确内容、线索或相关证据材料的;
5、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单纯针对决标结果的。
十、商务部在受理质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处理结果告知质疑人。
质疑处理结果分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宣布招标无效三种,其中,变更中标人的,应通过“对外援助招标专用网”公布新的中标人并按本规定的期限进行公示;宣布招标无效的,应重新组织招标或另行确定招标方式。